(八)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职责。承担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九)承办申请省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和经济、民事诉讼;承办省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十)负责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指导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省出版的省政府规章英文译本。
(十一)承担省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负责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签发前的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十二)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法制宣传、培训。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信访等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研究;负责法规、规章的汇编和审定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经济法规处。负责发展改革、统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工、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金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工商、烟草专卖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制定规划、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和补充修订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上述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
(三)行政法规处。负责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监察、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计划生育、外事侨务、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制定规划、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和补充修订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上述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
(四)政府法制协调处。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规定和答复意见;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承办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的相关工作;指导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