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
(八)负责全省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九)负责编制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负责全省文物经营机构的审批和文物鉴定机构设立、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活动的管理。负责国家驻我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全省文物系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指导文物单位开放等相关产业发展,指导省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二)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负责文物进出境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务、纪检、人事、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精神文明建设、政务信息、档案、信访、财务管理、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文物工作理论与政策研究;负责文物保护宣传;组织协调全省文物系统职工培训。
(二)计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编报全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计划管理、经费审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负责全省文物事业的统计工作。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重点项目建设文物保护办公室)。拟订全省文物保护抢救管理规划,组织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承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项;管理监督全省文物考古工作;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审核和考古勘探单位及勘探领队人员资格的审批;管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活动;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四)博物馆与科技处(文物对外合作交流处)。拟订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科技保护和文物对外合作交流等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及相关审批;管理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负责全省文物科技保护、科研课题及重点科研基地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对外及对港澳台文物合作交流、文物展览、人才培训、文物征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