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8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器设备、设置生活用火行政审批职责。
(二)增加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行政审批职责。
(三)增加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行政审批职责。
(四)增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行政审批职责。
(五)增加馆藏一级文物拍摄行政审批职责。
(六)增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行政审批职责。
(七)增加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制作行政审批职责。
(八)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负责督促实施,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
(二)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省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全省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
(六)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