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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范围为上述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和代收费、以自愿为前提的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等,学校均应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有关的奖、贷、助、补的政策,以及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等。

  五、教育收费实行以下四种公示形式: 1、学校要将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在缴费地点设立公示牌(栏、墙)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2、学校要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悬挂在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3、学校设立了校园网和互联网站的,要将本单位的所有收费在校园网和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4、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上,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招生简章。

  六、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由学校设立,式样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统一确定,学校根据设置醒目、便于动态管理和长期置放、内容清楚、规范全面、字体清晰端正和节约、实用的要求实施公示。遇有政策调整、牌栏损坏或模糊陈旧,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新。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各种公示形式的更新维护工作。

  七、学校对教育收费的公示要坚持“依法公示”和“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的原则,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经省以上物价部门或省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或依法委托市(州)、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禁止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越权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

  八、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当地的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价格(收费)网站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对按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要在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学生入学缴费前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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