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湘价教〔2009〕7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自2002年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我省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工作,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近年来国家和省对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过去有关公示工作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教育收费公示的需要。为更好地做好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收费批准机关等内容,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普通(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职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学校和网络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