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内养老金统筹和铁路部门负责筹措的全部费用,由养老金统筹部门和郑州、武汉铁路局分两次拨付给省财政,由省财政厅转拨给有关省辖市和省有关单位,有关省辖市和省有关单位负责发放。5年过渡期后,移交人员的离退休费由接收地政府(单位)按当地同类机构、人员的同等标准核定。省级财政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地方以适当支持。
五、移交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处理和经费补偿
移交后的离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障(险)统筹,由铁路部门根据离休按铁路系统上年实际人均医疗费水平、退休按地方上年实际人均医疗费水平的原则,一次性交纳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医疗保障(险)相关待遇。
移交人员移交前就医、购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铁路部门负责结算完毕。铁路部门要将移交人员占铁路部门参加的医疗保险总人数的比例乘以铁路部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金额所得的资金全部划转到相应的医保机构。通过铁路部门参加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及医疗保险关系由铁路部门负责向接收地(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一)组织领导。为妥善做好移交接收工作,省政府成立省移交接收工作小组。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河南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等部门参与,负责移交接收工作;郑州、武汉铁路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移交工作。要搞好服务,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移交人员思想和社会稳定。人员移交前,其稳定问题由铁路部门负责。各接收地政府(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移交、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待遇核定和经费测算。在省移交接收工作小组协调下,郑州、武汉铁路局要及时将移交人员名册以及养老金发放标准、统筹外项目、离退休人员工作年限、级别及技术职称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各接收地政府(单位),并会同接收地政府(单位)对移交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待遇套改、经费测算,进一步明确交接双方权责关系和应尽义务。省移交接收工作小组要督导各有关省辖市、省有关单位限期完成相关工作。
(三)签订协议。在人员、经费核实和交接双方权责关系明确的基础上,郑州、武汉铁路局按照原办社会职能机构和人员移交渠道,分别与接收地政府(单位)签订人员移交协议,并向省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