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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32号 HNPR— 2009— 0102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重要性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集书报刊借阅、广播影视、宣传教育、科普培训、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服务当地农民群众的综合性公共文化机构,是党和政府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基本阵地,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步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进度,切实将这一民生工程抓紧抓好。
  二、严格项目建设标准
  从2008年起,力争用四年时间,全面完成我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在功能上应主要包括下列使用部分:开展小型演出、电影放映、文艺排练、游艺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厅;用于图书、报刊借阅的图书报刊阅览室;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农村实用科技知识培训的培训教室;用于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关设备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工作人员管理用房以及适当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为有效整合资源,可以将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等文体资源整合到乡镇综合文化站一并建设。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在规模上,应综合考虑我省乡镇覆盖人口数和建设文化强省的要求,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建设规模。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域,方便群众参加文体活动。馆舍以单体独立建筑为主,不得建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内,不得与政府同院、同门出入。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由乡镇提供,要尽量使用存量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并纳入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提高项目设计质量,省文化厅要通过依法公开招标选定设计单位,设计系列建设方案和统一标识,供各地选用。在保障面积不减,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各地可对建筑方案做适当修改,以突出地方特色。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文化部门联合发改、财政、质监、设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及所在乡镇政府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市州文化部门要协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当年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予以全面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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