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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于8月10 日前将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文本、法定依据等相关材料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核后,9月28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于10月 8日前将清理结果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将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各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10月 23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送市法制办公室,后由市人民政府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该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决定。于8月10 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送市法制办公室。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该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决定,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于10月23日前统一送市法制办公室。
  清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含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制定机关不得讨论通过清理意见。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桂政发〔2009〕34号文件规定的清理任务完成时限前1个月向制定机关提出清理意见的审查报告。
  (四)结果公布阶段:
  清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清理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由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布。
  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认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清理决定中可以规定列入予以修改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止,并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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