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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五)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并决定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重新制定。
  五、清理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
  各级清理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本方案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及责任,落实清理工作经费及人员,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于6月10 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名单、联系电话书面报市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名单、联系电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书面报送市法制办公室。
  (二)收集文件阶段:
  清理的主体或者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收集本机关制定、起草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目录,经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确定。各单位接到审查确定后的反馈材料后按列明的文件范围、责任分工进行清理。审查确定的内容包括:
  1.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2.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的责任部门或者责任单位。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于7月10 日前将本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文件目录(含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起草单位、实施单位)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确定。其他清理主体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确定。
  (三)清理审查阶段:
  各级清理主体分级、分部门同步展开清理工作,对列入目录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分别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并上报。具体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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