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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二、抓紧清理、完善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统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对国家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厅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要及时拟订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草案报省政府审定,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三、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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