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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填表说明:1、请各单位对未参加过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鉴定的人员予以认真安排,并于4月20日前将安排情况报省劳动就业中心;
  2、参加晋级鉴定的人员也应统计在本表内。


  附件2: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申报等级

申报条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职业指导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助理职业指导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职业指导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高级职业指导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满2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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