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办〔2009〕68号 2009年3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提高职业指导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职业指导帮助就业、稳定就业及实现职业生涯发展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47号)精神,现就2009年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1、全省职业指导人员的培训、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就业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由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推行。
2、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辖区内的动员组织工作。特别要注重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素质,大力推动社区平台工作人员职业指导队伍建设。
二、培训、鉴定对象
1、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平台中从事和准备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2、残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单位从事和准备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3、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团委工作人员、就业指导老师、专职辅导员(班主任);
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5、从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民警;
6、大专以上文化,有从事职业指导工作意向的人员。
三、培训、鉴定时间、地点
2009年我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按照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进行。具体时间为5月17日、11月22日。为使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人员符合基本申报条件,提高统考通过率,拟定于两次全国统一鉴定前举办职业指导人员培训班。培训事项由职介中心负责,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培训、鉴定地点原则上设在福州市,如个别设区市参加人数较多,可考虑在设区市设点。
四、鉴定等级及申报条件
职业指导人员鉴定等级分为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