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开展试点,摸索总结经验。2009年,在全省选择100个城乡社区开展试点,探索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试点单位选择、试点经费保障等工作,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累经验,做好准备。省财政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以以奖代补形式予以支持。

  (三)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要做好与已经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等政策措施的衔接,让老年人受益。

  (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在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全面掌握并及时发布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引导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指导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开展工作,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对本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有针对性改进提升。

  (五)有偿优惠为主,政府购买为辅。居家养老服务以有偿、低偿、优惠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各级政府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7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深入宣传教育,营造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家庭养老主渠道作用,促进家庭和谐、代际和谐,巩固社会和谐基础;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有利于发展服务业,扩大内需,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使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