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和评估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促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评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权限,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制定、备案、评估等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精简、统一、效能和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告”等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