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应急响应牵头成员单位、涉及的市级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向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处置信息。
(1)初报:Ⅰ级应急预案启动后2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处置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已采取及即将采取的应急措施;已掌握的其它初步情况;应急具体负责人及联络人的有关情况。
(2)续报:应急处置期间每天10时前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上报;可采用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4 协作机制
根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事件类型、性质、程度、时间的不同,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明确主次,强化配合,联动处置。
(1)受恶劣气候影响的应急处置中,主要围绕路面结冰、积雪、积水等的清理、养护来展开,在属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交通、建设等部门牵头组织,其他单位配合实施;
(2)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出现危险的应急处置中,主要围绕控制危化品泄漏,减轻或控制污染危险来展开,在属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环保、交通运管部门协作,其他单位配合实施;
(3)在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过程中出现危险的应急处置中,主要围绕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或减轻火灾、爆炸损害影响来展开,在属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部门、军区、武警部队协作,其他单位配合实施;
(4)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应急处置中,主要围绕地质灾害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程度、范围、时间及防控建议,做好现场道路、桥梁和隧道等通行设施的抢修来展开,在属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国土、建设部门协作,其他单位配合实施。
4.5 应急结束
预警情形消除后,结束应急。应急期间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应急领导组按照《山西省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的规定处置;引发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保畅通的有关规定处置。
5 应急评估
应急结束后,各级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保障水平、协同作战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基础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路或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隐患点段的治理力度,完善标志标线,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公安机关要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学校管理;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设置应急救援培训的内容,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有车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同时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5)安监、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容器符合国家规定。
(6)安监部门牵头,环保、国土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车辆紧急停放场所。
6.2 信息保障
(1)公安机关应完善110、122和119接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信息收集、研判、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