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维护信访秩序,有效解决信访程序的终结问题,根据《
信访条例》、《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信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终结是指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的处理,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的情形。
第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终结与强化监督相结合;
(三)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信访秩序相结合。
第四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表省政府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可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
(一)经过信访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处理;
(二)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在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
(三)作出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是指在信访事项复核期间,信访人对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争议并且提出了听证请求的信访事项。
对认定事实没有争议的信访事项,虽然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复核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但省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