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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六)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将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扩大至持有《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未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退转业军人自主创业,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可提供不超过 8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提供不超过 1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提供不超过25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并由各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完善支持创业的小额信贷管理办法,采用担保基金扩充等形式,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承办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进一步简化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手续,引导和支持经办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创业者。
  (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上但不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上述贷款期限最长2年,贷款期满,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基准利率50%的贴息。
  (八)实行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 [2008] 63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实行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补贴,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对创业扶持对象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所需资金比照现行再就业援助政策规定列支。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十)完善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对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经费给予全额补助;对未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失业人员,在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时,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定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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