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者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1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 [2009] 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培育创业主体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原则,着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强化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整体提升各类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着力将我市打造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培育创业主体。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等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鼓励自主创业
(四)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五)落实扶持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凡失业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