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的实施意见
(遂府办函〔2009〕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工作,大力营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关于印发<遂宁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291号)的规定,结合遂宁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含单独的建筑立面改造和店面改造工程);
(二)临街建(构)筑物设置附属设施如匾牌、店招、广告、建筑标识、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活动;
(三)临街建(构)筑物安装附属设施如防护栏、空调位、封闭阳台等活动;
(四)临街建(构)筑物屋顶设置简易构架、雨篷、屋顶绿化等活动;
(五)其它对城市立面空间会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
二、落实管理职责
(一)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设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店招(牌)审批办公室”,负责市城区范围内的广告、店招(牌)审批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中第一、四、五款活动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对取得城市公共空间广告经营使用权设置广告需要临时用地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店招(牌)内容进行审查,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取得城市公共空间广告经营使用权设置广告需要临时用地的,核发临时用地手续。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中第三款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对第一至五款涉及内容的实施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设置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确定审批规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店招(牌)应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店招(牌)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1.申请材料:业主申请书;委托设计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设置位置照片和广告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文件;制作说明书;利用属其他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提交与产权人、使用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涉及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