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价要求,狠抓落实,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目的
通过评价,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政府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强化就业服务,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评价内容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二)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情况;
(三)促进就业政策制订实施情况;
(四)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五)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
(六)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七)本辖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情况等。
三、评价方式
(一)成立以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工作。
(二)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以1个自然年度为周期。申报充分就业县(市)区的地区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工作小组提出申报要求,并提供宁波市创建充分就业县(市)区申报表、创建充分就业县(市)区工作总结和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表。
(三)评价采取查阅台帐、走访了解、电话访问、计算机系统数据库查验等方式进行。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地区为达到充分就业县(市)区标准。
(四)对充分就业县(市)区实行年度复评制度。复评的申报、达标要求和评价内容、方式与首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