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就业补贴全市采用统一标准。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2008年12月在册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
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由企业按季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市级统筹地区稳定就业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和审核程序
1.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于季后第一个月15日内,携带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上季度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申请,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会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要求,核对困难企业和稳定就业补贴的申报材料,在《宁波市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于当月20日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级每季度可使用的稳定就业补贴指标,结合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从多到少排序,确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困难企业名单及补贴额度。
2.市级统筹各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支付稳定就业补贴工作,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按照市级稳定就业补贴申报、审核程序,确定困难企业名单和稳定就业补贴金额,经区政府同意后,于当月22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对因特殊情况使用稳定就业补贴超出下达指标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同意后,追加指标。
(二)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
3.《宁波市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4.《宁波市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花名册》(电子格式);
5.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
(三)稳定就业补贴拨付程序
市财政部门于当月23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区劳动保障部门。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稳定就业补贴发放到相关企业,并将稳定就业补贴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未列入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困难企业,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告知企业。
四、县(市)统筹地区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