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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

  (三)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作出的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条 前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该文件公布或者通过后三十日内,提出备案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十份,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报告为上报公文,其格式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等部分组成。

  一个备案报告报备一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存档,并按照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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