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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各项制度。

  1.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对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

  3.建立并完善后督察制度。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的长效机制,完善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

  4.建立健全“限批”制度。对环保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

  5.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12369”、“12319”等投诉热线、“民生热线”等渠道,加强交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6.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行业、涉砷行业、火力发电厂以及“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重点江河湖(库)、“退二”产业基地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分期分批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区、县级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上市企业核查等手段,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放大环境执法效果。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未如期完成的地区、部门,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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