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推进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切实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加快立法进程,制定施行《四川省应急管理实施办法》。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规律性认识,制定规范措施和配套政策,实现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加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力度
(二十二)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工作领导与指挥体系。地方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管理的工作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建立党、政、军、武警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应急指挥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十三)加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做到专门机构管事、专门人员办事,充分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能处室,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四)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要把应急管理工作日常经费、救灾装备及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相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对规划布局内的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等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紧急情况下财政资金快速拨付制度,确保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支出需求。开辟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对政府设立的应急救援机构,应逐步探索建立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二十五)完善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问责追究制度。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对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和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有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等行为的,要严格问责追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