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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力,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未建立和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奖惩制度,没有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对因城乡容貌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救援、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城镇周边、道路沿线、景区周围地震废墟清理行动迟缓,清理不彻底,见效不明显的;

  (九)未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对督办事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反城镇规划或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等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三)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四)查处垃圾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五)查处广告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六)查处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治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指导农民新建农房不坚持先规划、再建设,不严格执行灾后重建规划和突出地域、民族、文化风貌的;

  (九)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市级其他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治理“五乱”(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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