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20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主要领导不重视,没有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