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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川府法函〔2009〕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2009年4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以下称《通知》),对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4月21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清理的范围、原则和重点、清理方法和时间要求、清理结果的处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具体制度等内容。当前,各地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清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为了回应社会对这项工作的高度关注,体现阶段性清理成果,6月20日前分别由我省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对拟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实体要求。按照《通知》的规定,拟向社会公布的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或者内容已经明显过时、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废止后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不会引发争议、不会出现政策和管理“空档”的规范性文件。《通知》规定,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所以目前各地各部门清理重点可以放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有余力的还可扩大至2008年5月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提出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程序。省级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范围包括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省直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制定的拟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决定,并将文件目录按《通知》附件7、附件8的内容填写,于6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并附送电子文本(fzbbac4426@126.com)。

  市(州)人民政府比照省上的方式进行本地区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布,并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公布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汇总后比照(通知)附件10的要求填报(只填写废止、失效两栏),于6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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