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记注册资格条件
2009年登记注册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
(一)职业资格登记
职业资格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出版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
3、2002年底之前已取得出版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并有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
(二)责任编辑注册
1、第一种情况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第二种情况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内各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事厅备案同意组建的出版系列编辑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编辑专业高级职称(副编审、编审)。
(2)大学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意组建的出版系列编辑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编辑专业高级职称(副编审、编审)。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从事编辑工作,并取得编辑专业中级职称。
3、第三种情况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本出版单位出版范围相一致的非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2)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两科(《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当年成绩合计达180分或单科(免考一科人员)成绩达90分。
(3)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2002年底以前已取得编辑专业中级职称。
(4)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2002年底以前已取得与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门类相一致的非出版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编辑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
本条第(2)、(3)、(4)款仅适用于本次注册,今后不再放宽要求,所指年龄和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四、登记注册申报材料
(一)职业资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符合登记资格条件的证明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