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五)对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专利侵权产品,并且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采取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措施不能制止侵权行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第二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三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涉及专利权的,评估报告中应当有专门的专利评估内容,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主未提供的,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四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参展者未能提供的,不得允许其参展。
  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