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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0.5%,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三)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自收到转让、许可收益之日起三个月内,从该收益税后部分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至少将该专利股份的20%,作
  为发明人、设计人的股份,或者将该股份折价给付发明人、设计人。
  前款规定的奖金、报酬和提取的股份,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利保护维权援助机制,为单位及个人依法维权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二)假冒他人专利;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专利发明创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专利年费、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合同涉及发明创造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泄漏或者出卖与职务
  发明创造有关的、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因调动、辞职、退职、退休等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在离职离岗前,应当向原单位归还已经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侵犯专利权的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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