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09年2月26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促进与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农牧、财政、人事、工商、公安、海关、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保护的教育,创造条件,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与保护、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奖励优秀专利项目。
  专利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
  专利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