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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

  (三)未经批准设置监测、测量标志;
  (四)滥采乱伐林木、放牧毁坏植被;
  (五)野外用火,禁烟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上涂污、刻划;
  (七)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馆藏文物展馆、陈列馆内拍摄;
  (八)在宗教活动区域内张贴广告、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高噪音污染;
  (九)损害各类公共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五当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应急预案,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灭火器具以及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
  五当召周围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七条 五当召现存建筑物收藏、陈列贵重文物的展厅、库房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防盗、防雷等报警防护装置。
  安装其他电器、电力、电信等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破坏五当召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文物,不得影响景区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第十八条 五当召管理机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和管理制度,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的提取使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五当召馆藏文物,设立专库由专人负责保管。修复馆藏文物,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等级,依法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馆藏文物原状。
  第二十条 五当召的旅游开发应当遵循保护规划,不得对五当召寺庙造成损坏,不得破坏五当召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进入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人员,应当遵守五当召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五当召停车场,按照保护规划设置,入区线路配置专用环保游览车和非机动游览车。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及其建筑物进行拍摄电影、电视等艺术创作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推广使用安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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