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财采〔2009〕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为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对于时间要求明显不合理,或因采购人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变更范围。
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定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要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方可批准。
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