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价格认证方面。1、扩权试点县(市)负责辖区内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及必须的相关资料直接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由省物价局认定、审批。2、扩权试点县(市)负责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取得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办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及必须的相关资料直接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由省物价局认定、审批。3、扩权试点县(市)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出现异议时,可直接委托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裁定。4、省物价局将直接对59个扩权试点县(市)发放收费许可证。
(六)办文办会方面。1、省物价局发到市物价局的普发性公文,直接发到59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2、省物价局发59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的专发性公文,抄送各市物价局。3、只需发市物价局执行,而不涉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的公文,不发试点县(市)物价局。4、59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因工作需要需直接向省物价局请示或报告工作的,可直接向省物价局报文,但应抄送市物价局。5、省物价局召开的年度全省物价工作会议,59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参加。6、省物价局召开的其他工作性会议,59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是否参加,将根据工作需要按会议通知执行。7、建立完善59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定期会议联系制度。省物价局将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协调总结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的具体事宜。8、59个扩权试点县(市)的年初工作计划、半年工作小结、年终工作总结和重要价格收费调整意见均要上报省物价局备案。9、59个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步纳入省物价局的考核内容。
四、组织实施
省和涉及改革试点工作的市、县(市)物价部门,要切实领会省委、省政府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实质和现实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措施,认真搞好权限下放过程中的工作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扎实稳步推进,实现下放权限的平稳交接和过渡。省物价局确定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协调负责具体事宜。涉及改革试点工作的市和县(市)物价部门也要确定负责人负责衔接,并将其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省和涉及改革试点工作的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扩权试点县(市)物价部门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加以协调和解决,要抓紧建立健全与新的县级价格监管职能相适应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考评机制,尽快理顺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省、市、县的价格工作关系,促使扩权试点县(市)物价部门能科学有效的行使职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和谐的价格环境。以上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川价电发〔2007〕40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