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滁州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滁政〔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现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提高对火灾初期的发现和报警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范围
凡滁州市范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所有具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单位,都应与消防网络远程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具体范围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码头;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重要科研单位;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方法
应进入联网或自愿申请加入联网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完成与消防网络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联网。
(一)具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首批与系统联网;
(二)在新、改、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中,凡涉及有消防自动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将该系统纳入设计、验收环节;
(三)具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应主动与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