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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9〕8号)


省直管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单位、长沙市老干局、省直管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提高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参照《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6号)及《关于提高省直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提高医用耗材统筹支付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6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床位费统筹金支付标准为35元/天的调整为60元/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抢救及重症监护床位除外)。

  二、离休干部目录内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仍按湘劳社政字〔2008〕10号文件执行,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由完全自付调整为统筹基金支付98%。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包括:滋补营养药、不予报销的单味中药及饮片、保健品以及临床疗效不确切的新的诊疗项目和非治疗性的保健类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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