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4. 未能公正处理和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投诉的;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条执行。
(六)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不按《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
2. 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3. 不履行监管职能,导致项目建设工期、质量等出现问题或建设资金流失的;
(七)依照本办法负有对责任追究对象实施处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或对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或者处罚的问题,不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资料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项目工作、脱离实际报批项目估算和概算,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不按规定组织项目变更审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
(二)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材料、设备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或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或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指定中标单位、虚假招投标,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泄露标底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
(七)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违法违规问题,或现场工作人员参与虚假签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