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29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
(二)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三)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承包工程或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