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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上述各项特别职业培训政策适用于地震灾区;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在2009年底前可继续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但不能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培训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应对金融危机工作部署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稳定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目标考核,推进工作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确保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所需经费落实到位。为推动我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各类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可采取发放培训券等方式,不断提高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训和鉴定机构建立培训鉴定台账,将培训和鉴定计划、培训和鉴定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搞好部门配合,加强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认真抓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的落实。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继续支持技工院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能力,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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