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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9〕1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稳定就业局势,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精神,决定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强技能、促就业、保稳定”为主题,以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以实施四项特别职业培训行动为主要内容,结合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深入实施,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为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人数由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主要任务: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使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城市中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开展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困难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行动。鼓励和支持符合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8]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并经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稳定企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培训;也可与技工院校合作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为企业振兴储备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资金在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培训职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培训费用50%、最高不超过400元/人(培养高技能人才不超过600元/人)的标准,将一次性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业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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