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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规划选址、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管理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其他需要后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发改委每年年初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编制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发改委文件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由市政府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供内容齐全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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