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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30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共同开展。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后评价项目应在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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