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承办机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共同发布。
六、出让标底或底价,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确定标底或底价、起叫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确定的标底或底价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不得泄露。
七、区承办机构负责向竞买人提供出让文件,接受竞买申请,根据需要组织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八、区承办机构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投标、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由区承办机构组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操作程序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
十、移交承办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为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托委各辖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人代理在《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公章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专用章。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十二、竞得人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由辖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放线,交付土地。
十三、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向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十四、区承办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承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的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区承办机构应在成交后一周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报送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结果,纳入市土地供应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