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府关于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
(滁政〔2009〕45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座谈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8〕3期)、《关于推进南谯新区、琅琊工业集中区建设协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8〕6期)精神,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到琅琊、南谯两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承办,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琅琊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和南谯新区(乌衣)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移交给所属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承办(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的红线圈为准)。
二、琅琊、南谯两区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加强对下移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办公地点在各辖区国土管理分局。各区负责配备工作人员和设备,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场所和有关务业费用。
三、各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存量情况,市场需求,提出承办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安排。
四、区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出让计划安排,会同区相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承办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文件应符合《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滁政〔2008〕105号)等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方文件均应在公示前报市国资源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保留快速纠偏权(接到报备材料一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