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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三)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可继续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当年未缴费的可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利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本人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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