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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成效。在隐患大排查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公安、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发现矿山无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提高治理效果。

  (四)服务与执法并重,加大治理力度。各地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中,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督促和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无力整改的企业,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

  (五)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地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制度,必须有专(兼)人负责定期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总结,发挥典型作用,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工作深化。

  五、有关说明

  (一)高陡边坡:一是指高度超过20米的不稳定非工作边坡(以检测检验结果为准);二是指没有实施台阶式开采,采用分层或“一面坡”方法开采,有可能造成较大坍塌事故的工作边坡,主要指以下几种类型:(1)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装载的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要求的边坡;(2)采用浅孔爆破、机械装载的矿山,边坡高度超过8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要求的边坡;(3)边坡底部存在人工装车的矿山,开采高度超过6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规定的边坡。

  (二)分台阶开采:是指开拓工程修建到各生产台阶,运输车辆能到达每个生产台阶下部平盘装运,并且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要求的开采方法。

  (三)开采总高度:一般指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深度,范围较大需实施分期开采的,可以按照设计中确定的实际开采总高度。

  附件:1、矿山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表

  附件1: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排查小组成员

  受排查单位

  受排查单位安全许可证号

  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受排查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项目

  序号

排查内容

检查意见

排查人

签字

  安全生产管理

1

  证照情况:有无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件(或建设期矿山“三 同时”情况),证照是否到期。

  

2

  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签定情况。

  

3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4

  制定落实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5

  安全投入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情况。

  

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情况。

  

7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8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情况。

  

9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10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组织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情况。

  

11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边坡检测检验或评估情况。

  

12

  对安全条件影响较大和本身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车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查记录情况。

  

13

  对矿井提升系统、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情况。

  

14

  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开采设计(方案)和附图,并按要求通过审查批复情况。

  

现场

检查

15

  矿山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开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16

  工程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安全防护设施运行情况。机械设备传动装置有无防护罩,有无淘汰的设备、车辆等情况。

  

17

  矿仓口、喂料口和溜井口等处,应设置防止人员坠落装置情况。

  

18

  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和爆破器材的临时存放应符合规定情况。

  

19

  爆破作业时爆破警戒、爆破信号等爆破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情况。

  

20

  运输道路、行人道路(巷道)、作业场地照明情况。

  

21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情况。

  

22

  供电线路、开关的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有保护接地、漏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情况。

  

23

  电器、设备检修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24

  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和动火制度执行情况。

  

25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情况。

  

26

  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或50米以下小型采石场的分层开采)情况。

  

27

  台阶式开采的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超过60度情况。

  

28

  实施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情况。

  

29

  有无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情况,有无斜坡面上悬挂宕索的“猴子式”凿岩爆破或“一面坡”作业方式情况。

  

30

  矿山存在高陡边坡等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31

  相邻采石场之间是否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并统一及时开采。矿山开采引起纠纷的协调解决情况。

  

3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情况。

  

33

  矿区道路坡度、宽度及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34

  运输道路、工作场所、临崖(临边、临口)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情况。

  

排  

  排查负责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监

部门

检查

情况

和整

改要

  

  

  

  

  

  

  

  

  

  

  记录人:

年 月 日

安监

部门

对整

改完

成情

况的

复查

意见

  

  

  

  

  

  

  

  

  

  

  

  记录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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