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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

  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二)县(市)、区安监局及乡镇安监站(所)的主要工作

  县(市)、区安监局、乡镇安监站(所)按照工作分工,对直接监管的矿山企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3、督促有条件的企业每季度网上自主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无条件网上自行上报信息的企业由乡镇安监站(所)在网上录入信息;

  4、乡镇安监站(所)每季度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书面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各县(市)、区安监局每季度应开展一次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工作。市局将于年中和年底各开展一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

  6、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隐患整改不力、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企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市关于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本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并部署辖区内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治理标准,督促企业按规定检查、依标准治理。要严格落实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停产整改,以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要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及时掌握了解各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进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各地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从“人、机、环境、管理”等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治理活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加大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力度,认真分析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共性问题,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除矿山事故隐患;对问题突出、隐患多的企业,要认真查找原因,进行集中整治,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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