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年”
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省安监局《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安监管矿〔2009〕33号)和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宁波市“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甬安委〔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矿山事故的发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
二、排查整治重点
以下四种情况为本次排查整治重点:
1、企业不按开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开采现状与设计要求不相符,台阶高度、边坡角度不符合要求,高陡边坡开采作业;
2、矿区道路坡度、宽度及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
3、工程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安全用电不符合要求;
4、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等。
三、工作安排
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县(市)区安监局及乡镇安监站(所)负责督查指导,并对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矿山企业的主要工作
1、矿山企业除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外,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季度须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见附件1)和有关安全规程、标准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按照省安监局要求,第一次排查须在3月底前完成;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3、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
4、每季度3日前向乡镇安监站(所)书面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