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财采〔2009〕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适用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批准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疑义方可批准。
四、采用询价采购的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必须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询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编制询价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