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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建房(2009)167号)


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

  为切实有效地履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既有房屋安全使用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房屋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鉴定机构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鉴定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房屋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发布施行以来,全省多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继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多年来,各地鉴定机构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责,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实现了从过去单一的危房鉴定与治理,向法制建设、宣传教育、检查督促、管理执法、投诉查处、危房治理、应急抢险、弱势群体危房整改等诸多内容的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系统管理转变,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房屋安全鉴定项目逐年增多。与此同时,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还没有统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规或规章;部分城市无鉴定机构;有的工作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到位,无法满足对既有房屋完损程度和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质量要求;有的鉴定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增多,出现通过行政诉求困难情况等问题。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鉴定机构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确保实施房屋使用灾害的有效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

  二、明确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规范标准,履行对既有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专业机构。

  鉴定机构的设立与开展工作,应遵循鉴定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中立、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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